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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爷爷故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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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爷爷故事集 》第二卷 73、革命前辈薄一波谈统购统销(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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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购统销政策的基本内容

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扩大会议,通过经全国粮食会议讨论、小平同志修改过的《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等文件。该章节由网友上传,网特此申明同日,中央还出《关于粮食统购宣传要点》。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初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根据10月16日中央的决议和11月19日政务院的命令,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包括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

关于计划收购。它的基本含义是:“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字将余粮售给国家。”粮种和价格由中央统一规定。统购价格的规定,大体维持在当时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民存粮看涨的心理。

关于计划供应。《命令》规定的计划供应范围,包括县以上城市,农村集镇,缺粮的经济作物产区,一般地区缺粮户,灾区的灾民。按照这个范围,当时城乡保障粮食供应的人口接近2亿,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供应品种由少到多,供应办法由简到繁,由宽到严。经过中央批准,北京、天津、保定、济南四市于11月1日开始实行面粉计划供应,12月1日京、津两市又开始对大米和粗粮实行计划供应。其他大城市紧接着也实行了计划供应。上海因油比米紧,先实行食油和面粉计划供应,后实行大米计划供应。

关于市场管理。《命令》规定:“一切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商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销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及经营性的土碾、土磨,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只能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消费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从事加工。”“一切非粮食机构和私商,禁止跨行业经营粮食。农民运粮进城出售,由国营粮店或合作社收购。”

关于中央统一管理。建国以后,无论征收和收购的粮食,一直由国家集中管理,省际间的余缺调剂由中央调拨。1958年夏全国财经会议上,多数同志意见:为减轻中央的压力,增加地方及时处理粮食问题的机动权,建议改由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地区的调剂由地区互相协商。由于此事关系颇大,周总理打电报去浙江征求陈云同志意见。陈云同志复电,主张仍维持原办法,但要克服工作中的缺点。复电说:如采用此新建议,各省区为保各自的安全,余粮必然希望更少调出,缺粮必然要求更多调入,甚至形成地区封锁,结果仍然要求中央作决定。这样,必然会带来市场混乱,情况可能更坏些。财经会议和中央11月16日《决议》吸取历史经验和陈云同志意见,仍坚持实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指挥和调度”的原则。《决议》规定:“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和供应标准,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

中央《决议》指出:“上述四项政策是互相关联的,缺一不可的。只实行计划收购,不实行计划供应,就不能控制市场销量;只实行计划供应,不实行计划收购,就无法取得足够的商品粮食。而如果不由国家严格地控制粮食市场,和由中央实行统一管理,就不可能对付自由市场和投机商人,且将由于人为的粮食山头的相互对立,给投机商人以更多的捣乱机会,结果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亦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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