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以后,经历“大跃进”和十年动乱,统购统销制度又作了若干新的规定:
――1960年10月以后,实行“超购加价”办法。即社队出售的粮食,超过统购任务的部分,国家按高出统购价格的一定比例计价收购。
――1961年9月以后,实行售粮奖售工业品制度。当时规定:凡生产大队向国家每出售1500斤粮食,奖售棉布15尺,纸烟1条,胶鞋1双。后来逐步改为奖售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为鼓励农民种植棉花和油料等经济作物,又规定了出售棉花等产品奖售粮食的政策,如1961年、1962年期间,每出售1担棉花奖售35斤粮食,出售1担花生仁奖售20斤粮食。
――1961、1962年严重困难时期,国家对那些暂时确有困难、以后有能力归还的生产大队实行粮食借销。借销的粮食在下一季度或下一年度必须归还。
――1958年2月,在中央管理权限大下放时,曾经将中央管理粮食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经历“大跃进”之后,1962年9月收回,重新实行中央统一集中管理。
――1955年一定三年不变期满之后,1959年、1965年重新定产、定购、定销,规定一定三年不变。1971年又重新定产、定购、定销,规定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1959年全国定产指标为5000亿斤原粮,而1959年、1960年、1961年的实产量分别只为3400亿斤、2870亿斤、2950亿斤。三年平均实产比1957年减少8276亿斤,但平均年征购粮食却比1957年增加了958亿斤,相当多的地方购了农民的“过头粮”。“三定”本是一种好制度,但由于整个经济工作和社会变革的指导思想生失误,造成高估产、高征购,给农民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也给粮食工作自身增加困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严格的统购统销制度逐渐有所放松。从1979年开始,粮食统购指标,在1971年确定的“一定五年不变”的基数上,每年核减50亿斤,同时增加进口粮食,让农民休养生息;从1982年开始,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由省、市、自治区包干,一包三年不变,多购少销的粮食,归省、市、自治区掌握,生产队、组、户在完成征购任务后,有权处理多余的粮食,国家除统购外,开展议价收购;从1983年12月1日起,取消布票。
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和一系列鼓励农业生产政策的实施,粮棉连续六年丰收。1984年粮食产量突破8000亿斤,棉花产量突破12亿担。1985年1月1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宣布:用合同定购制度代替统购派购制度。